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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金郊路、三江中路、沿江路、中洲大道、金城路等道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来源:阳江规划建设 2019-10-08 11:54:35

[摘要] 阳江市金郊路(坪郊路至西平路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阳江市金郊路(坪郊路至西平路段)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19年9月

根据城市规划,为改善城区道路交通,方便居民出行,市政府决定建设阳江市金郊路坪郊路至西平路段,拟对该道路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该地段的实际情况,现制订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面积

征收范围:需征收53户房屋(包括住宅、厂房),详见金郊路(坪郊路至西平路段)规划红线图。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约5153.97平方米,建筑面积约5855.78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本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江城区政府负责,江城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为本建设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

三、征收补偿方式

拟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

四、房屋征收费用

(一)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由江城区对沿线需要征收的房屋进行调查丈量并登记造册,按以下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或者根据市场评估结果,计算补偿费用,送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后,报市房屋征收办备案。补偿资金由江城区政府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支付被征收户。

(二)房屋征收提前搬迁奖励费用: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可给予适量的奖励。具体详见第六条。

五、征收补偿标准

经组织有关人员到征收现场进行勘查,结合现行市场价格,拟定以下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房屋用地补偿标准。补偿的房屋用地是指土地来源合法合规或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已建起来的房屋,根据房屋用地所处的区位地段使用性质、交通便利等因素综合评估其现行市场价格,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用地拟补偿标准:

(1)征收临西平路边两层混合结构房屋用地:9000元/㎡。

(2)征收由西平路路中转入现在金郊泥路约130米处三层混合结构房屋用地:7800元/㎡。

(3)征收道路建设范围内潭郊村其他房屋用地:7300元/㎡。

2.房屋建筑物补偿价标准

(1)框架结构:1400~1600元/㎡;

(2)混合结构:1100~1300元/㎡;

(3)砖瓦结构:700~900元/㎡;

(4)砖(钢架)棚结构:400~500元/㎡;

(5)简易结构:150~200元/㎡;

(6)砖围墙:600元/立方米;

(7)毛石基础:400元/立方米。

3.若被征收人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申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房产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在市内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摇珠选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阳江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鉴定结果高于评估价被双方同意接纳的,所产生的评估、鉴定费用则由该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复核评估、鉴定结果与上述补偿标准产生差距,双方不同意采纳的,所产生的评估、鉴定费用则由被征收户负责。

(二)住宅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20元/㎡(少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支付,厂房搬迁费协商或通过评估确定),临迁费按在册常住人口一次性支付6个月每人每月300元。

(三)其他补偿费用

1.自来水移装补助:1800元/户;

2.三相电移装补助(30KW以下):2500元/户;

3.单相电移装补助:500元/户;

4.有线电视(网线)移装补助:100元/户;

5.空调移装补助:5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补助:1000元/台;

7.砼管水井补助:1000元/口(直径≧60cm)、600元/口(直径<60cm);

8.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征收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六、签约期限与奖励措施

(一)签约期限。签约期限60日,具体时间在公布的房屋征收决定中明确。

(二)征收奖励。从公布签约之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0%给予奖励;第16日至第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5%给予奖励;第31日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奖励。 经复核评估、鉴定的,原评估结果有变化,从复核、鉴定结果送达之日计起,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被征收房屋面积人均不足13平方米的,可以参照我市住房保障面积人均13平方米的标准,在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下优先安排公共租赁房。

(二)房屋面积的认定依据为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须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属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对不服从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属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附件:金郊路(坪郊路至西平路段)规划红线图

阳江市金郊路、三江中路、沿江路、中洲大道、金城路等道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阳江市三江中路、三江污水处理厂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城市规划,为改善城区道路交通,方便居民出行,市政府决定建设三江中路,拟对该道路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该地段的实际情况,现制订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面积

征收范围:需征收50间房屋(包括住宅、厂房),详见阳江市三江中路规划红线图。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约5577平方米,建筑面积约9575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本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江城区政府负责,江城区南恩街道办事处为本建设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

三、征收补偿方式

拟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

四、房屋征收费用

(一)房屋(包括住宅、厂房)征收补偿费用:由江城区对沿线需要征收的房屋(包括住宅、厂房)进行调查丈量并登记造册,按以下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或者根据市场评估结果,计算补偿费用,送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后,报市房屋征收办备案。补偿资金由江城区政府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支付被征收户。

(二)房屋征收提前搬迁奖励费用: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可给予适量的奖励。具体详见第六条。

五、征收补偿标准

经组织有关人员到征收现场进行勘查,结合现行市场价格,拟定以下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房屋用地补偿标准。补偿的房屋用地是指土地来源合法合规或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已建起来的房屋,根据房屋用地所处的区位地段使用性质、交通便利等因素综合评估其现行市场价格,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包括住宅、厂房)用地拟补偿标准:

(1)征收城西市场侧边沿江路(门牌为沿江北路2号、3号)房屋用地:17300元/㎡;

(2)征收城西市场旁边行政办公(门牌为沿江北路1号和城西市场口房屋)房屋用地:5800元/㎡;

(3)征收城西市场房屋用地:6500元/㎡;

(4)征收临沿江西二路路边(门牌为沿江西二路16号、18号、20号)房屋用地:7500元/㎡;

(5)征收临沿江西二路19号、19-1、19-2号、19-6号、19-7号等房屋对面瓦顶房屋和临沿江三路房屋用地:6500元/㎡;

(6)征收洲尾路1号、洲尾路一巷8号、洲尾路二巷1号房屋用地:6000元/㎡;

(7)沿江西二路14巷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房屋用地:5500元/㎡;

(8)征收规划建设的三江污水处理厂范围内(俄六村)房屋用地:4500 元/㎡;

(9)征收工业厂房用地:800元/㎡。

2.房屋(包括住宅、厂房)建筑物补偿价标准

(1)框架结构:1400~1600元/㎡;

(2)混合结构:1100~1300元/㎡;

(3)砖瓦结构:700~900元/㎡;

(4)砖(钢架)棚结构:400~500元/㎡;

(5)简易结构:150~200元/㎡;

(6)砖围墙:600元/立方米;

(7)毛石基础:400元/立方米。

3.若被征收人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申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房产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在市内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摇珠选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阳江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鉴定结果高于评估价被双方同意接纳的,所产生的评估、鉴定费用则由该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复核评估、鉴定结果与上述补偿标准产生差距,双方不同意采纳的,所产生的评估、鉴定费用则由被征收户负责。

(二)住宅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20元/㎡(少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支付,厂房搬迁费协商或通过评估确定),临迁费按在册常住人口一次性支付6个月每人每月300元。

(三)其他补偿费用

1.自来水移装补助:1800元/户;

2.三相电移装补助(30KW以下):2500元/户;

3.单相电移装补助:500元/户;

4.有线电视(网线)移装补助:100元/户;

5.空调移装补助:5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补助:1000元/台;

7.砼管水井补助:1000元/口(直径≧60cm)、600元/口(直径<60cm);

8.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征收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六、签约期限与奖励措施

(一)签约期限。签约期限60日,具体时间在公布的房屋征收决定中明确。

(二)征收奖励。从公布签约之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0%给予奖励;第16日至第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5%给予奖励;第31日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奖励。 经复核评估、鉴定的,原评估结果有变化,从复核、鉴定结果送达之日计起,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被征收房屋面积人均不足13平方米的,可以参照我市住房保障面积人均13平方米的标准,在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下优先安排公共租赁房。

(二)房屋面积的认定依据为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须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属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对不服从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属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附件:阳江市三江中路道路规划红线图

阳江市金郊路、三江中路、沿江路、中洲大道、金城路等道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阳江市金郊路、三江中路、沿江路、中洲大道、金城路等道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9年9月

阳江市沿江路、北环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19年9月

根据城市规划,为改善城区道路交通,方便居民出行,市政府决定改造完善沿江路(北环路),拟对该道路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该地段的实际情况,现制订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面积

征收范围:需征收30间房屋,详见阳江市沿江路规划红线图。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约3325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676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本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江城区政府负责,江城区南恩街道办事处和城西街道办事处为本建设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

三、征收补偿方式

拟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

四、房屋征收费用

(一)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由江城区对沿线需要征收的房屋进行调查丈量并登记造册,按以下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或者根据市场评估结果,计算补偿费用,送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后,报市房屋征收办备案。补偿资金由江城区政府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支付被征收户。

(二)房屋征收提前搬迁奖励费用: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可给予适量的奖励。具体详见第六条。

五、征收补偿标准

经组织有关人员到征收现场进行勘查,结合现行市场价格,拟定以下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房屋用地补偿标准。补偿的房屋用地是指土地来源合法合规或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已建起来的房屋,根据房屋用地所处的区位地段使用性质、交通便利等因素综合评估其现行市场价格,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用地拟补偿标准:

(1)征收门牌为北环路127-2、北环路135号、北环路137号、北环路139号、北环路238号、北环路246号、北环路290号与观光南路转角处幢房屋用地:15000 元/㎡;

(2)征收门牌为北环路143号、北环路247号、北环路270号、北环路272号、北环路278号、北环路280号、北环路282号、北环路282-1号,北环路290号瓦顶平房以及北环路垃圾中转站房屋用地:13500元/㎡;

(3)征收门牌为沿江南路1号、沿江南路32号、沿江南路34号、沿江南路37号、沿江南路39号、沿江南路40号、沿江南路41号、沿江南路5巷1号房屋用地:10500 元/㎡;

(4)征收门牌为沿江南路40-1号房屋用地:8500 元/㎡。

2.房屋(包括住宅、厂房)建筑物补偿价标准:

(1)框架结构:1400~1600元/㎡;

(2)混合结构:1100~1300元/㎡;

(3)砖瓦结构:700~900元/㎡;

(4)砖(钢架)棚结构:400~500元/㎡;

(5)简易结构:150~200元/㎡;

(6)砖围墙:600元/立方米;

(7)毛石基础:400元/立方米。

3.若被征收人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申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房产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在市内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摇珠选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阳江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鉴定结果高于评估价被双方同意接纳的,所产生的评估、鉴定费用则由该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复核评估、鉴定结果与上述补偿标准产生差距,双方不同意采纳的,所产生的评估、鉴定费用则由被征收户负责。

(二)住宅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20元/㎡(少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支付,厂房搬迁费协商或通过评估确定),临迁费按在册常住人口一次性支付6个月每人每月300元。

(三)其他补偿费用

1.自来水移装补助:1800元/户;

2.三相电移装补助(30KW以下):2500元/户;

3.单相电移装补助:500元/户;

4.有线电视(网线)移装补助:100元/户;

5.空调移装补助:5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补助:1000元/台;

7.砼管水井补助:1000元/口(直径≧60cm)、600元/口(直径<60cm);

8.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征收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六、签约期限与奖励措施

(一)签约期限。签约期限60日,具体时间在公布的房屋征收决定中明确。

(二)征收奖励。从公布签约之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0%给予奖励;第16日至第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5%给予奖励;第31日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奖励。 经复核评估、鉴定的,原评估结果有变化,从复核、鉴定结果送达之日计起,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被征收房屋面积人均不足13平方米的,可以参照我市住房保障面积人均13平方米的标准,在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下优先安排公共租赁房。

(二)房屋面积的认定依据为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须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属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对不服从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属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附件:阳江市沿江路、北环路道路规划红线图

阳江市金郊路、三江中路、沿江路、中洲大道、金城路等道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阳江市金郊路、三江中路、沿江路、中洲大道、金城路等道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9年9月

阳江市四围大道二期和南浦大道三期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19年9月

根据城市规划,为改善城区道路交通,方便居民出行,市政府决定建设四围大道二期和南浦大道三期,拟对该两段道路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该地段的实际情况,现制订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面积

征收范围:四围大道二期需征收2户房屋(包括住宅、厂房),详见四围大道二期规划红线图。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约87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210平方米。南浦大道三期需征收41户房屋(包括住宅、厂房),详见南清大道三期规划红线图。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约24681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3189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本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江城区政府负责,江城区岗列街道办事处为本建设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

三、征收补偿方式

拟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

四、房屋征收费用

(一)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由江城区对沿线需要征收的房屋进行调查丈量并登记造册,按以下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或者根据市场评估结果,计算补偿费用,送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后,报市房屋征收办备案。补偿资金由江城区政府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支付被征收户。

(二)房屋征收提前搬迁奖励费用: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可给予适量的奖励。具体详见第六条。

五、征收补偿标准

经组织有关人员到征收现场进行勘查,结合现行市场价格,拟定以下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房屋用地补偿标准。补偿的房屋用地是指土地来源合法合规或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已建起来的房屋,根据房屋用地所处的区位地段使用性质、交通便利等因素综合评估其现行市场价格,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厂房)用地拟补偿标准:

(1)征收临那格大道的房屋用地:3000元/㎡;

(2)征收那格工业区范围工业用地:1300元/㎡;

(3)征收临城南西路证载土地用途为住宅的房屋用地:5800元/㎡;

(4)征收南浦大道三期拆迁范围内证载土地用途为住宅的房屋用地的补偿价格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2.房屋建筑物补偿价标准

(1)框架结构:1400~1600元/㎡;

(2)混合结构:1100~1300元/㎡;

(3)砖瓦结构:700~900元/㎡;

(4)砖(钢架)棚结构:400~500元/㎡;

(5)简易结构:150~200元/㎡;

(6)砖围墙:600元/立方米;

(7)厂房钢架结构(有吊车梁):1000元/㎡;

(8)厂房钢架结构(无吊车梁,檐口高度6米以下含6米):600元/㎡;

(9)毛石基础:400元/立方米。

3.若被征收人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申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房产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在市内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摇珠选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阳江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鉴定结果高于评估价被双方同意接纳的,所产生的评估、鉴定费用则由该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复核评估、鉴定结果与上述补偿标准产生差距,双方不同意采纳的,所产生的评估、鉴定费用则由被征收户负责。

(二)住宅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20元/㎡(少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支付,厂房搬迁费协商或通过评估确定),临迁费按在册常住人口一次性支付6个月每人每月300元。

(三)其他补偿费用

1.自来水移装补助:1800元/户;

2.三相电移装补助(30KW以下):2500元/户;

3.单相电移装补助:500元/户;

4.有线电视(网线)移装补助:100元/户;

5.空调移装补助:5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补助:1000元/台;

7.砼管水井补助:1000元/口(直径≧60cm)、600元/口(直径<60cm);

8.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征收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六、签约期限与奖励措施

(一)签约期限。签约期限60日,具体时间在公布的房屋征收决定中明确。

(二)征收奖励。从公布签约之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0%给予奖励;第16日至第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5%给予奖励;第31日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奖励。 经复核评估、鉴定的,原评估结果有变化,从复核、鉴定结果送达之日计起,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被征收房屋面积人均不足13平方米的,可以参照我市住房保障面积人均13平方米的标准,在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下优先安排公共租赁房。

(二)房屋面积的认定依据为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须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属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对不服从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属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附件:1、四围大道二期规划红线图

2、南浦大道三期规划红线图

阳江市金郊路、三江中路、沿江路、中洲大道、金城路等道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阳江市金郊路、三江中路、沿江路、中洲大道、金城路等道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9年9月

阳江市中洲大道延长线(南段)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19年9日

根据城市规划,为改善城区道路交通,方便居民出行,市政府决定建设中洲大道延长线(南段),拟对该道路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该地段的实际情况,现制订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面积

征收范围:需征收97户房屋(包括住宅、厂房),详见阳江市中洲大道延长线(南段)规划红线图。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约9818.64平方米,建筑面积约9495.35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本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江城区政府负责,江城区城西街道办事处和埠场镇政府为本建设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

三、征收补偿方式

拟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

四、房屋征收费用

(一)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由江城区对沿线需要征收的房屋进行调查丈量并登记造册,按以下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或者根据市场评估结果,计算补偿费用,送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后,报市房屋征收办备案。补偿资金由江城区政府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支付被征收户。

(二)房屋征收提前搬迁奖励费用: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可给予适量的奖励。具体详见第六条。

五、征收补偿标准

经组织有关人员到征收现场进行勘查,结合现行市场价格,拟定以下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房屋用地补偿标准。补偿的房屋用地是指土地来源合法合规或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已建起来的房屋,根据房屋用地所处的区位地段使用性质、交通便利等因素综合评估其现行市场价格,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厂房)用地拟补偿标准:

(1)征收城西街道禾龙村房屋用地:2150元/㎡。

(2)征收城西街道徐大寨村临植龄主干道房屋用地:2000元/㎡。

(3)征收城西街道徐寨仔村和杨屋村房屋用地:1800元/㎡。

(4)征收埠场镇江滨西路鸭寮墩房屋用地:2500元/㎡。

(5)征收城西龙湾工业区工业用地:400元/㎡。

2.房屋建筑物补偿价标准

(1)框架结构:1400~1600元/㎡;

(2)混合结构:1100~1300元/㎡;

(3)砖瓦结构:700~900元/㎡;

(4)砖(钢架)棚结构:400~500元/㎡;

(5)简易结构:150~200元/㎡;

(6)砖围墙:600元/立方米;

(7)厂房钢架结构(有吊车梁):1000元/㎡;

(8)厂房钢架结构(无吊车梁,檐口高度6米以下含6米):600元/㎡;

(9)毛石基础:400元/立方米。

3.若被征收人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申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房产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在市内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摇珠选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阳江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鉴定结果高于评估价被双方同意接纳的,所产生的评估、鉴定费用则由该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复核评估、鉴定结果与上述补偿标准产生差距,双方不同意采纳的,所产生的评估、鉴定费用则由被征收户负责。

(二)住宅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20元/㎡(少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支付,厂房搬迁费协商或通过评估确定),临迁费按在册常住人口一次性支付6个月每人每月300元。

(三)其他补偿费用

1.自来水移装补助:1800元/户;

2.三相电移装补助(30KW以下):2500元/户;

3.单相电移装补助:500元/户;

4.有线电视(网线)移装补助:100元/户;

5.空调移装补助:5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补助:1000元/台;

7.砼管水井补助:1000元/口(直径≧60cm)、600元/口(直径<60cm);

8.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征收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六、签约期限与奖励措施

(一)签约期限。签约期限60日,具体时间在公布的房屋征收决定中明确。

(二)征收奖励。从公布签约之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0%给予奖励;第16日至第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5%给予奖励;第31日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奖励。经复核评估、鉴定的,原评估结果有变化,从复核、鉴定结果送达之日计起,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被征收房屋面积人均不足13平方米的,可以参照我市住房保障面积人均13平方米的标准,在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下优先安排公共租赁房。

(二)房屋面积的认定依据为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须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属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对不服从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属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附件:阳江市中洲大道延长线(南段)规划红线图

阳江市金郊路、三江中路、沿江路、中洲大道、金城路等道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9年9月

阳江市马曹路建设工程(创业路至马南路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19年9月

根据城市规划,为改善城区道路交通,方便居民出行,市政府决定建设马曹路建设工程(创业路至马南路)路段,拟对该段道路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该地段的实际情况,现制订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面积

征收范围:需征收74户房屋(包括住宅、厂房),详见马曹路(创业路至马南路段)规划红线图。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约8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5000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本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江城区政府负责,江城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为本建设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

三、征收补偿方式

拟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

四、房屋征收费用

(一)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由江城区对沿线需要征收的房屋进行调查丈量并登记造册,按以下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或者根据市场评估结果,计算补偿费用,送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后,报市房屋征收办备案。补偿资金由江城区政府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支付被征收户。

(二)房屋征收提前搬迁奖励费用: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可给予适量的奖励。具体详见第六条。

五、征收补偿标准

经组织有关人员到征收现场进行勘查,结合现行市场价格,拟定以下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房屋用地补偿标准。补偿的房屋用地是指土地来源合法合规或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已建起来的房屋,根据房屋用地所处的区位地段使用性质、交通便利等因素综合评估其现行市场价格,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用地拟补偿标准:

(1)征收下寨村十七巷临创业北路商铺房屋用地:15000元/㎡。

(2)征收下寨村二十一巷南侧路口临创业北路3间商铺房屋用地:12000元/㎡。

(3)征收临下寨村二十一巷村主干道两侧首排房屋用地:9000元/㎡。

(4)征收下寨村二十一巷村主干道两侧内巷房屋用地:7000元/㎡。

(5)征收莫屋寨临新农村运动场排房屋(门牌号分别为:莫屋村南边1巷4号、莫屋村南边1巷4-1号、莫屋村南边1巷8号、莫屋村南边1巷12号、莫屋村南边1巷15号、莫屋村南边1巷16号、莫屋村南边1巷25号)用地:7500元/㎡。

(6)征收莫屋寨内巷房屋用地:7000元/㎡。

2.房屋建筑物补偿价标准

(1)框架结构:1400~1600元/㎡;

(2)混合结构:1100~1300元/㎡;

(3)砖瓦结构:700~900元/㎡;

(4)砖(钢架)棚结构:400~500元/㎡;

(5)简易结构:150~200元/㎡;

(6)砖围墙:600元/立方米;

(7)毛石基础:400元/立方米。

3.若被征收人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申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房产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在市内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摇珠选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阳江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鉴定结果高于评估价被双方同意接纳的,所产生的评估、鉴定费用则由该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复核评估、鉴定结果与上述补偿标准产生差距,双方不同意采纳的,所产生的评估、鉴定费用则由被征收户负责。

(二)住宅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20元/㎡(少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支付,厂房搬迁费协商或通过评估确定),临迁费按在册常住人口一次性支付6个月每人每月300元。

(三)其他补偿费用

1.自来水移装补助:1800元/户;

2.三相电移装补助(30KW以下):2500元/户;

3.单相电移装补助:500元/户;

4.有线电视(网线)移装补助:100元/户;

5.空调移装补助:5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补助:1000元/台;

7.砼管水井补助:1000元/口(直径≧60cm)、600元/口(直径<60cm);

8.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征收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六、签约期限与奖励措施

(一)签约期限。签约期限60日,具体时间在公布的房屋征收决定中明确。

(二)征收奖励。从公布签约之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0%给予奖励;第16日至第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5%给予奖励;第31日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奖励。 经复核评估、鉴定的,原评估结果有变化,从复核、鉴定结果送达之日计起,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被征收房屋面积人均不足13平方米的,可以参照我市住房保障面积人均13平方米的标准,在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下优先安排公共租赁房。

(二)房屋面积的认定依据为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须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属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对不服从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属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附件:马曹路(创业路至马南路段)规划红线图

阳江市金郊路、三江中路、沿江路、中洲大道、金城路等道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9年9月

阳江市中洲大道续建(麻演入口段)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19年9月

根据城市规划,为改善城区道路交通,方便居民出行,市政府决定完善中洲大道麻演入口段道路,拟对该段道路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该地段的实际情况,现制订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面积

征收范围:需征收141户房屋(包括住宅、厂房),详见阳江市中洲大道中洲大道续建(麻演入口段)规划红线图。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约21755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3888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本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江城区政府负责,江城区中洲街道办事处为本建设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

三、征收补偿方式

拟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

四、房屋征收费用

(一)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由江城区对沿线需要征收的房屋进行调查丈量并登记造册,按以下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或者根据市场评估结果,计算补偿费用,送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后,报市房屋征收办备案。补偿资金由江城区政府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支付被征收户。

(二)房屋征收提前搬迁奖励费用: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可给予适量的奖励。具体详见第六条。

五、征收补偿标准

经组织有关人员到征收现场进行勘查,结合现行市场价格,拟定以下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房屋用地补偿标准。补偿的房屋用地是指土地来源合法合规或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已建起来的房屋,根据房屋用地所处的区位地段使用性质、交通便利等因素综合评估其现行市场价格,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厂房)用地拟补偿标准:

(1)征收临南325国道金山路与中洲大道交汇处两转角房屋用地:11000元/㎡。

(2)征收临现325国道金山路段房屋用地:10500元/㎡。

(3)征收临中洲大道边首排(进深15米以内)房屋用地:9000元/㎡。(15米以外按5500元/㎡计算)

(4)征收临中洲大道西侧临8米巷道房屋用地:7500元/㎡。

(5)征收临中洲大道西侧临6-7米巷道房屋用地:7200元/㎡。

(6)征收临中洲大道西侧临5米巷道房屋用地:7000元/㎡。

(7)征收临中洲大道西侧临4米巷道房屋用地:6500元/㎡。

(8)征收临中洲大道西侧临4米以下(不含4米)巷道房屋用地:5500元/㎡。

(9)征收临中洲大道且临13米道路南侧(现状为汽车维修厂)的工业用地:2200元/㎡。

(10)征收临中洲大道东侧首排厂区工业用地:1500元/㎡。

(11)征收临中洲大道东侧第二排厂区工业用地:1000元/㎡。

2.房屋建筑物补偿价标准

(1)框架结构:1400~1600元/㎡;

(2)混合结构:1100~1300元/㎡;

(3)砖瓦结构:700~900元/㎡;

(4)砖(钢架)棚结构:400~500元/㎡;

(5)简易结构:150~200元/㎡;

(6)砖围墙:600元/立方米;

(7)厂房钢架结构(有吊车梁):1000元/㎡;

(8)厂房钢架结构(无吊车梁,檐口高度6米以下含6米):600元/㎡;

(9)毛石基础:400元/立方米。

3.若被征收人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申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房产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在市内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摇珠选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阳江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鉴定结果高于评估价被双方同意接纳的,所产生的评估、鉴定费用则由该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复核评估、鉴定结果与上述补偿标准产生差距,双方不同意采纳的,所产生的评估、鉴定费用则由被征收户负责。

(二)住宅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20元/㎡(少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支付,厂房搬迁费协商或通过评估确定),临迁费按在册常住人口一次性支付6个月每人每月300元。

(三)其他补偿费用

1.自来水移装补助:1800元/户;

2.三相电移装补助(30KW以下):2500元/户;

3.单相电移装补助:500元/户;

4.有线电视(网线)移装补助:100元/户;

5.空调移装补助:5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补助:1000元/台;

7.砼管水井补助:1000元/口(直径≧60cm)、600元/口(直径<60cm);

8.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征收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六、签约期限与奖励措施

(一)签约期限。签约期限60日,具体时间在公布的房屋征收决定中明确。

(二)征收奖励。从公布签约之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0%给予奖励;第16日至第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5%给予奖励;第31日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奖励。经复核评估、鉴定的,原评估结果有变化,从复核、鉴定结果送达之日计起,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被征收房屋面积人均不足13平方米的,可以参照我市住房保障面积人均13平方米的标准,在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下优先安排公共租赁房。

(二)房屋面积的认定依据为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须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属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对不服从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属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附件:阳江市中洲大道续建(麻演入口段)规划红线图

阳江市金郊路、三江中路、沿江路、中洲大道、金城路等道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阳江市中洲大道北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城区道路交通,方便居民出行,市政府决定建设中洲大道北段,拟对该道路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该地段的实际情况,现制订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面积

征收范围:需征收37户房屋,详见中洲大道北段规划红线图。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约23800.17 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4466.41平方米。

二、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阳江市代建局为本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江城区政府负责,江城区中洲街道办事处为本建设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

三、征收补偿方式

拟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

四、房屋征收费用

(一)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由江城区对沿线需要征收的房屋(包括住宅、厂房)进行调查丈量并登记造册,按以下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或者根据市场评估结果,计算补偿费用,送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后,报市房屋征收办备案。补偿资金由江城区政府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支付被征收户。

(二)房屋征收提前搬迁奖励费用: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可给予适量的奖励。具体详见第六条。

五、征收补偿标准

经组织有关人员到征收现场进行勘查,结合现行市场价格,拟定以下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房屋用地补偿标准。补偿的房屋用地是指土地来源合法合规或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已建起来的居住房屋,根据房屋用地所处的区位地段使用性质、交通便利等因素综合评估其现行市场价格,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用地拟补偿标准:

(1)征收临旧325国道(金山路边)房屋用地:10500元/㎡;

(2)征收临台湾工业大道西边(台资住宅小区)房屋用地:7500 元/㎡;

(3)征收临麻布演塘南村西边村路房屋用地:5500 元/㎡;

2.工业用地:600元/㎡。

3.加油站用地:3500/㎡。

4.房屋建筑物补偿价标准

(1)框架结构:1400~1600元/㎡;

(2)混合结构:1100~1300元/㎡;

(3)砖瓦结构:700~900元/㎡;

(4)砖(钢架)棚结构:400~500元/㎡;

(5)简易结构:150~200元/㎡;

(6)砖围墙:600元/立方米;

(7)毛石基础:400元/立方米。

5.厂房建筑物补偿价标准

(1)框架结构,有吊车:1000元/㎡;

(2)框架结构,无吊车,椽高6米以上(含6米):700元/㎡;

(3)框架结构,无吊车,椽高6米以下:600元/㎡;

(4)砖瓦结构:600元/㎡;

(5)厂内简易棚盖:200元/㎡。

6.若被征收人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申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房产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在市内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摇珠选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阳江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鉴定结果高于评估价被双方同意接纳的,所产生的评估、鉴定费用则由该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复核评估、鉴定结果与上述补偿标准产生差距,双方不同意采纳的,所产生的评估、鉴定费用则由被征收户负责。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住宅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20元/㎡(少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支付,厂房搬迁费协商或通过评估确定),临迁费按在册常住人口一次性支付6个月每人每月300元。

(三)其他补偿费用

1. 自来水移装补助:1800元/户;

2. 三相电移装补助(30KW以下):2500元/户;

3. 单相电移装补助:500元/户;

4. 有线电视(网线)移装补助:100元/户;

5. 空调移装补助:500元/台;

6.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补助:1000元/台;

7. 砼管水井补助:1000元/口(直径≧60cm)、600元/口(直径<60cm);

8.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征收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六、签约期限与奖励措施

(一)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60日,具体时间在公布的房屋征收决定中明确。

(二)征收奖励 从公布签约之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0%给予奖励;第16日至第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5%给予奖励;第31日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奖励。

经复核评估、鉴定的,原评估结果有变化,从复核、鉴定结果送达之日计起,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被征收房屋面积人均不足13平方米的,可以参照我市住房保障面积人均13平方米的标准,在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下优先安排公共租赁房。

(二)房屋面积的认定依据为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须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属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对不服从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由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属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附件:中洲大道北段道路规划红线图

阳江市金郊路、三江中路、沿江路、中洲大道、金城路等道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阳江市区金城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市政府决定完善金城路道路建设,拟对金城路建设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该地段的实际情况,现制订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面积

征收范围:需征收161户房屋,详见市区金城路道路规划红线图。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约8759.99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3638.48平方米。

二、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阳江市代建局为本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江城区政府负责,江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为本建设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

三、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

四、房屋征收费用

(一)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由江城区对沿线需要征收的房屋(包括住宅、厂房)进行调查丈量并登记造册,按以下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或者根据市场评估结果,计算补偿费用,送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后,报市房屋征收办备案。补偿资金由江城区政府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支付被征收户。

(二)房屋征收提前搬迁奖励费用: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可给予适量的奖励。具体详见第六条。

五、征收补偿标准

经组织有关人员到征收现场进行勘查,结合现行市场价格,拟定以下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房屋用地补偿标准。补偿的房屋用地是指土地来源合法合规或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已建起来的居住房屋,根据房屋用地所处的区位地段使用性质、交通便利等因素综合评估其现行市场价格,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用地拟补偿标准:

(1)征收临环城南路边房屋用地:16000元/㎡;

(2)征收临南濠路北边房屋用地:8000 元/㎡;

(3)征收临南濠路南边房屋用地:7600 元/㎡;

(4)征收临环城河北边房屋用地:7000 元/㎡;

(5)征收临环城河南边房屋用地:6800 元/㎡;

(6)征收临板桥西巷道房屋用地:6800 元/㎡;

(7)征收临福濠社巷和下濠洲内巷房屋用地:5500 元/㎡;

(8)征收临禾村仔路房屋用地:5800 元/㎡;

(9)征收临北社新村巷道房屋用地:5000元/㎡。

2.地上房屋(附着物)拟补偿标准

(1)框架结构:1400~1600元/㎡;

(2)混合结构:1100~1300元/㎡;

(3)砖瓦结构:700~900元/㎡;

(4)钢架结构:500~600元/㎡;

(5)砖棚结构:400~500元/㎡;

(6)简易结构:150~200元/㎡;

(7)砖围墙:600元/立方米;

(8)毛石基础:400元/立方米。

3. 若被征收人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申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房产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在市内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摇珠选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阳江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鉴定结果高于评估价被双方同意接纳的,所产生的评估、鉴定费用则由该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复核评估、鉴定结果与上述补偿标准产生差距,双方不同意采纳的,所产生的评估、鉴定费用则由被征收户负责。

(二)住宅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20元/㎡(少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支付,厂房搬迁费协商或通过评估确定),临迁费按在册常住人口一次性支付6个月每人每月300元。

(三)其他补偿费用

1. 自来水移装补助:1800元/户;

2. 三相电移装补助(30KW以下):2500元/户;

3. 单相电移装补助:500元/户;

4. 有线电视(网线)移装补助:100元/户;

5. 空调移装补助:500元/台;

6.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补助:1000元/台;

7. 砼管水井补助:1000元/口(直径≧60cm)、600元/口(直径<60cm);

8.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征收合法经营的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六、签约期限与奖励措施

(一)签约期限

从本项目实施拆迁公告发报确定之日起60日内为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

(二)征收奖励

从实施拆迁公告发报之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0﹪给予奖励;第15至第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房地产评估总价的5﹪给予奖励。第31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奖励。

经复核评估、鉴定的,原评估结果有变化,从复核、鉴定结果送达之日计起,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被征收房屋面积人均不足13平方米的,可以参照我市住房保障面积人均13平方米的标准,在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下优先安排公共租赁房。

(二)房屋面积的认定依据为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须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属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对不服从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属于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附件:金城路道路规划红线图

阳江市金郊路、三江中路、沿江路、中洲大道、金城路等道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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