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我们的“晚婚假”还有吗?

发表于2015-12-29

   27日,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闭幕。会议修改了计生法、表决通过反家暴法、反恐怖主义法……而计生法修改草案从初公布到终敲定,引发网络舆论的持续发酵。不少网民关心的婚假是否取消,如何休婚假的问题成为微博热门话题。

 

   人口计生法于2002年正式实施,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而本次的修正案草案初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但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务委员提出该条规定不清楚,容易理解为只有生育两个子女的才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终版本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在终版的草案中,晚婚假被删除。同时由于晚婚晚育是“独生子女”时代的产物,因而晚育假的提法也被取消,改为生育假。

 

“在各地出台新的计生法细则前,原则上可以执行现有规定。”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卢明生认为,婚姻法与计生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二者调整的范围不一:婚姻法调整的是婚姻,计生法调整的是生育,两者并不冲突。当然,假期由各地确定,长短也不一致。

 

据了解,目前,全国各地的婚假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婚假,二是晚婚假。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个子女的为晚育。全国的婚假统一都是3天,但是晚婚假并不相同。以北京为例,晚婚假为7天,而新疆的晚婚假为20天。因此,即便享有晚婚假,不同地区的休假时长并不一致,从10天到一个月不等。

 

“在元旦前结婚的,可以遵循现有的法规;在元旦后结婚的,应以新的计生法为依据。”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杰说,讨论晚婚晚育假是否取消,应结合修正的计生法出台的背景、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理解。

 

“虽然取消了晚婚假,但并不意味假期的减少,各地也会出台相应计生细则。”孙文杰表示,新的计生法通过后,各地立法机关会讨论具体的延长或取消需要一个过程。但在各地尚未出台新的计生细则前,各地计生委应该遵循鼓励“全面二孩”的方针背景,然后根据各地人口增长实际情况来调整现行规定。

上一页|1|
/1页